首页 > 深圳市“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是指同一生产主体按照同一标准(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生产相同品质产品,既满足境外特定目标市场要求,又满足国内市场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三同”产品认定工作,是指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符合性自我声明,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由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组织对申报产品及相关材料是否满足要求进行认定,并对满足要求的申报产品颁发“三同”证书。
第四条 “三同”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动态管理等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三同”认定的产品限于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三同”产品应符合“三同”基本要求,即同一内外贸企业按照相同标准(国际国内先进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的既能满足境外特定目标市场要求又可内销的产品。
第七条 申报“三同”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注册登记的内外贸企业,连续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
(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三)申报主体应完成出口备案登记;
(四)自主拥有(或授权使用)申报产品品牌(商标);
(五)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六)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应通过相关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食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消费品和工业品)以及行业要求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
(七)申报主体有申报产品的实际出口业绩,上一年度出口货值不低于10万美元;
(八)申报产品生产企业近3年内未发生过查实属企业责任的质量安全事故,或未因质量安全问题而发生连续或重大退货、销毁、召回产品、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九)申报主体自愿声明供应国内市场的产品符合“三同”相关要求。
第八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申报单位、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 (如授权委托书等,当申报单位为经销商、进出口代理商时,还应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证明。)
(三)《“同线同标同质”产品认定申请表》;
(四)《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自我声明》;
(五)申报产品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比对材料:列明产品重要指标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比情况,并提供具体标准文本;
(六)近一年内能够证明申报产品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版);
(七)国内国际认证证书,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证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或技术专利授权、PCT申请、产品荣誉奖项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申报认定采用自愿申报形式,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申报材料受理邮箱,完成电子资料报送后,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交至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秘书处。
第十条 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进入评价阶段。
第十一条 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秘书处组织技术委员会专家成立评价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据相关评分标准开展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专家人数为1-3人,根据核查需要由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质量标准领域的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通过评价认定的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通过评价的产品认定为“深圳市同线同标同质产品”,将由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通过评价认定的产品及企业信息将在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信息服务平台展示、推广,并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网站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同”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重新申请认定。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对“三同”认定证书有效期满的产品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产品重新颁发“三同”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已通过“三同”产品认定的产品申报主体每年应向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秘书处申报其获认定产品是否持续满足“三同”条件,并更新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同时提交内销产品质量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报告。
第十七条 “三同”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评企业应及时告知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秘书处,否则将其产品信息移出相关宣传推广平台,并禁止其继续使用“三同”产品标识:
(一)评价认定通过的产品已不再满足“三同”条件、不再生产该“三同”产品或产品已下架;
(二)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三同”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内销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低于80%的;
(三)“三同”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而发生退货、销毁、召回、索赔、境外通报等事件;
(四)注销或被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照;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六)发生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举报投诉通过认定“三同”产品或其生产企业发生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经查实后将其“三同”产品信息移出相关宣传推广平台,其“三同”证书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推进联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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